独立行政机关等持有信息公开法
(2001 年 12 月 5 日第 140 号法案)
第 4 章信息提供
第 22 条 独立行政机关等应按照政令的规定,制作记录其所拥有的政令规定的下列信息的文件、图画或电磁记录,并及时且易于公众使用的方式提供。
- 独立行政机构的组织、运作、财务等基本信息
 - 有关独立行政机构的组织、运营和财务等的评估和审计信息
 - 与相关独立行政机构等的投资或捐款有关的法人以及政令规定的其他法人的基本信息
 
*不适用。
第 22 条 独立行政机关等应按照政令的规定,制作记录其所拥有的政令规定的下列信息的文件、图画或电磁记录,并及时且易于公众使用的方式提供。